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处室、院部:
现印发《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
行。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11月19日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院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收费项目
第一条 学院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其他收费。
第二条 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
(一)学费是指学院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二)住宿费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标准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代收费是指学院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院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培训收费是指学院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培训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和经营性培训收费。
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是指学院受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资质的单位委托举办面向专业人员培训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
经营性培训收费是指学院面向学生和社会举办各类辅导班、进修班、助考班等培训,按规定向受培训人员收取的费用。
其他收费是学院及处室院部利用学院教学资源,与外单位联合办学、对外提供技术、服务、培训等形成的各项收入(含横向课题)。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六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未经批准,学院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自立项目,自行收费。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严格票据使用。各项收入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保证预算的完整性。
第七条 教学院部是组织本院学生、外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费的责任单位(业余学生的责任单位为负责教学管理的单位),院部负责人是本部门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学院各处室院部如利用学院教学资源,与外单位联合办学、对外提供技术、服务、培训等形成的各项收入(含横向课题),应全部由财务处统一收取,支取时从财务处报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签订的有关收费合同(或协议)应同时送交财务处、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审计监督。起草签订单位负责催缴应缴费用。
第九条 学院内各教学院部如新增、变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应先申请收费项目,并提供收费项目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等,于实施收费前报财务处,经政府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收费。未经审批,任何处室院部不得新增、变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收费。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跨学年收取。学费收取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一条 学院不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各类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强行统一配备。
教学用教材由学院指定,可由学院统一采购,统一发放,教材费用根据教材的实际采购价格据实向学生收取,不得赢利。
第十二条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培训费、其他收费等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服务性收费原则上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收取,严禁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机构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三章 学生缴费
第十三条 新生收费
?。ㄒ唬┬律煞寻础缎律ǖ叫胫饭娑ǖ氖奔?、金额将应缴费用存入学院统一发放的银行卡中,学院委托银行代扣,代扣不成功的学生,在报到时到指定地点办理缴费手续。困难学生须办理绿色通道手续后再缴剩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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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老生收费
?。ㄒ唬└鞫堆г河谘杲崾?,将本学院在校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到学生本人,按规定的时间、金额将应缴费用存入学院统一发放的银行卡中,学院财务处委托银行集中划扣;教材费以班为单位收齐后集中缴财务处。
?。ǘ└髟翰扛涸鹑撕桶嘀魅卧诳庇笆贝呤昭煞?,注册时凭学生缴费单据。
?。ㄈ┭獬鍪迪耙谎谝陨喜恍枰敌W∷薜?,学校不收取当学期的住宿费;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学院不加收住宿费用。
第十五条 经批准调整专业而需改变学费标准的,二级学院凭补缴(或退还)差额学费单据变更学籍。
第十六条 经批准调整宿舍而调整住宿标准的,学生持签批的证明到财务处办理补缴(或退还)住宿费差额,宿管科凭财务处提供的证明办理调整宿舍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交纳学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按照有关资助政策,通过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安排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等措施,多方为学生筹措资金,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
?。ㄒ唬┰谛I芬蚓美眩伎苫航谎Х?,办理相关绿色通道手续,缓交数额应低于学费、住宿费。
?。ǘ┒杂谇榭鎏厥?,符合国家减免规定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学院领导批准后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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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生退学、休学、复学、转学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15日前退学的按半月计退,15日后退学的按全月计退);代收费用也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从外校转入我院的学生,从转入起根据实际在校时间按月计缴学费、住宿费。从我院转学到外校就读的,应缴齐所欠费用后,教务处根据财务处出具的缴费证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休学时间按实际办理手续完毕时间计算,不得跨学期办理手续。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退学、休学、复学手续。所有退费手续一律经有关单位和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 欠费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学院正常的办学经费和发展,维护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对学生欠费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年十二月底统计并公布当年各二级学院的欠费情况,把清理欠费工作作为各学院年终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欠费金额由各二级学院承担,年终财务处从各学院包干经费中扣除,待清缴后再予以返还。
?。ㄈ┒晕シ垂娑ɑ蚴е爸率骨贩蜒谟煞延梦唇汕迩鞍炖砹讼喙厥中?,造成收费损失的个人,学院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当事人工资和津贴中扣缴所欠款项。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上述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收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