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院部:
现将《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6年11月14日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等法律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学校校务公开的基本组织形式和重要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第五条 教代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教代会的意见和建
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管理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结合我校实际,确定教代会代表人数占教职工总人数的20%左右。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突出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人员的主体地位。其中教师代表(含双肩挑人员)不得少于代表总人数的60%;高级职称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5%以上;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人数的25%;其他人员不超过2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系、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到会教职工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当选的代表必须获得选举单位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票。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向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教职工代表。
教代会代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经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否定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应当罢免或撤换。
教代会代表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和聘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30%。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三年或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需要变更的事项,须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人选由院领导、教职工代表、各代表团团长、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建议名单报党委批准后,提请代表大会通过。
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具体人选由主席团全体会议推选产生。
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组)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议程包括: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
(二)听取有关重要职能部门的年度报告或某方面的专题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
(三)审议学院提出的按规定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的各种重大改革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及干部评议等。
第二十二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文件,应提前印发给代表,便于代表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负责人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ㄒ唬┳龊媒檀岬某锉腹ぷ骱突嵛窆ぷ鳎橹【俳檀岽?,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
?。ǘ?span lang="EN-US">)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负责人会议;
?。ㄈ┳橹檀岽淼呐嘌?,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学校颁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