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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す芾戆旆?/td>
  阅读:  发布时间: 2014-05-1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教学、科研、产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学校聘用人员、各类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培训生、进修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SPAN lang="EN-US">1)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2)非专利技术成果权;

 ?。?SPAN lang="EN-US">3)未公开的信息;

 ?。?SPAN lang="EN-US">4)国家法律规定?;さ钠渌橇投晒?。

  第四条 执行本单位(包括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下同)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是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授予后由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学校所有。

  第五条 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单位作品,其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第六条 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 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和地图等特殊职务作品,除作者享有署名权外,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第八条 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过程中所产生、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属学校所有。这种信息包括调研资料、实验数据、科研进展、技术参数、商业秘密等。

  第九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发明人、设计人及作者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条 专利被批准授权后,学校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发给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奖金,具体标准见《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专利技术或其他技术实施后,学校根据其推广应用所取得的经济收益,按国家规定发给发明人、设计人奖金。具体标准见《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应用性科研项目完成后,课题组须在30日之内将科研成果向科研科申报、并提供如下材料:

  (1)对该项目技术内容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分析;

 ?。?SPAN lang="EN-US">2)对该项目技术内容申请专利或作为技术秘密处理的建议与分

析;

 ?。?SPAN lang="EN-US">3)如有相关技术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处理的,说明原因与理由。

  学校在接到申报后3个星期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申请专利,以及是否同意作为非职务发明的处理意见,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对于未及时申请专利而给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取消该项目的评奖资格,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在科研工作过程中,课题组必须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保管工作,确保原始技术资料的完整性。科研工作完成后,课题组应将全部实验记录、数据、报告、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不得遗失和流失。

  第十三条 利用我校实验室条件完成的成果,由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或按协议分享。申报奖励、发表论文要注明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名称,并将复印件送实验室。研究课题成果评审、鉴定后,总结学术论文及原始资料等应交实验室存档。

  第十四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包括讲学、访问、会议、参观、咨询等)中,对属于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制度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对参加国外科技和新产品、新技术展览会参展项目的审核管理,对于包含有重大技术秘密的项目未经审核不得参加展览。

  第十六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教职工在离开学校之前,承担或参与学校有关科研课题的研究生、大学生、进修生、培训生等在毕业离校之前,必须将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获得的全部技术资料,包括实验记录、技术图纸、表格、软件等交回原单位,不得擅自带走。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或不正当手段将本单位的智力成果,包括非专利技术、工程技术图纸、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私自泄露、出售、转让。

  第十八条 学校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科技开发和研究时,必须由学校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就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订立具体条款。

  第十九条 学?;蚱渌舻ノ淮庸饣蚬谄渌ノ灰录际跸钅渴?,必须对该技术申请专利等法律状况进行调研,以便研究引进对策。

  第二十条 向国内外转让知识产权,进行许可贸易或投资入股或合伙创办合资企业时,要对知识产权的价格进行科学评估。根据国家规定,必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项目,应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向国内外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必须经科研科审查,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依照法律需要报请主管机关批准的,应严格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在职期间,大学生、研究生在学期间,有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或有其他非职务技术成果转让、使用,或有非职务软件申请著作权登记、转让、出售,必须事先向学??蒲锌粕昵?,接受审核??蒲锌朴υ?SPAN lang="EN-US">1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梢猿鼍哂泄胤侵拔裰っ鳌?SPAN lang="EN-US">

  未经科研科审核进行上述活动而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的,包括把职务智力成果作为非职务处理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派遣出国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留学生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成果,除接收单位所在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其知识产权归派出单位所有。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承??蒲邢钅渴?,须按上级有关规定提交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须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要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蒲锌谱魑V恫ü榭诠芾聿棵?,负责协调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专利的费用一般由该项目的研究经费列支。合作单位的成果申请专利应由双方分担,或按协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ぱV恫ㄓ泄毕渍?、与侵害学校知识产权作为作斗争者,学校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规定》而使学校的权益受到损害者,要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科研科负责解释。

 

                   2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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