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科研项目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指导思想: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教学改革为重点,突出高职教育特色。重点开展课程建设、教材教法、教书育人、第二课堂、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研究。加强教学质量评估方面的研究,提倡用量化方法研究教学问题。明确科研项目管理的内容,规范科研项目管理的程序,阐明科研项目管理的原则,鼓励教学和科研人员积极争取各级各类项目,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二章 项目分类与计划来源
第三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分为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纵向课题指国家、省部委、地厅局的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和我院的科研基金项目(学院自选重点项目)。横向课题指企、事业委托研究开发的项目和各类科技服务项目。
第四条 编制计划的依据
一、纵向课题依据各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立项通知书。
二、横向课题依据委托方(或合作方)与我院签订的正式合同书(或协议书)。
三、经学院认定的其他科研项目。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来源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公关计划。
二、?。ú浚┘断钅浚航逃咳宋纳缁峥蒲Ч婊钅?、教育部中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科技部软科学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山东省科技公关项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山东省中青年科学家基金项目、山东省软科学项目、山东省计委和经委的重大公关项目、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以及其它国家部委的计划项目等。
三、厅(局)级项目:山东省教育厅计划项目以及其他厅局的计划项目。
四、企事业单位的委托项目或与其协作进行的横向科研项目。
五、学院科学基金项目等院级项目。
六、其他列入科研计划管理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选题内容
一、教育学基本理论探讨、教育管理学探讨。
二、学院办学指导思想研究。
三、高等职业教育的理论课、实验课、实训课教学方法探讨及教学经验总结。
四、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估、学生成绩分析。
五、教学基地建设。
六、教学管理先进经验。
七、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八、学风、校风建设。
九、课堂建设、教材编写、教书育人。
十、第二课堂、产学研三结合方面的研究。
第三章 项目选题与申报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各计划资助渠道的项目申报通知,定期或不定期向各有关单位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八条 各类项目的申报应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有关条例进行。学院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项目完成率和成果精品率,提高综合效益。
第九条 申报时间:各类纵向课题的申报,原则上每年只受理一次。各类项目的申请受理截止时间按课题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课题,各单位可随时推荐。院级教育科研项目于每年11月份申报下一年度的科研项目。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课题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集中受理。教务处及时将有关文件与通知精神发至各有关单位。由分管院长或教务处长召开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会议,布置申请课题。
二、申请者提出研究课题,项目负责人征得课题组所有参加者同意后,按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各类项目申请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的份数,经所在单位审查、论证,并签署推荐意见后(非教学单位的人员申报课题,归属到相关学科所在的系、部统一论证、推荐),由各单位将收齐全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教务处。
三、申报院级科研课题者,填写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一式二份,由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各单位科研项目进行汇总,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务处可初筛: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所提出的研究课题不符合有关计划的资助范围;
(3)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4)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5)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基本的研究条件。
初筛的项目,由教务处负责退回原单位进行修改或更换新的项目。
五、教务处将初审结果提交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
六、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预申报,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修改,经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后上报。
七、对于院级科研项目,学院组织院学术委员会按立项条件进行评审,过半数通过者,报院长审批。批准立项后,纳入学院科研计划。其中文科项目和教育研究项目学院资助1000元,自然科学项目学院资助3000元。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选题原则
一、围绕党和国家的科技发展政策及社会发展方向,贯彻科研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
二、学术内容具有先进性、创新性,能充分发挥我院的优势,促进人才培养、学科发展与重点学科建设。
三、结合学院科研发展方向和布局,突出我院的办学特色,研究内容具有实用性,目的明确,理论水平高,能提高教学质量。
四、学术思想新颖,具有科学性及前瞻性,立论根据充分,课题设计严密细致,有重要的学术或应用价值,或能在近期内取得学术成果或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开发的项目应有一定的技术积累、完备的法律文件、明确的技术指标。
第十二条 对于结合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项目以及所引进优秀人才申请的有一定水平的研究项目,予以优先申报。
第十三条 课题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教务处逐一建档,编入学院年度科研计划,并及时将新上课题通知发给有关单位及课题主持人。
第十四条 我院与外单位联合,通过其它渠道申请课题,需经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报教务处审查后,签订立项合同,加盖学院公章方为有效。未经学院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学院名义私自申请课题。立项后,必须把合同书交所在单位和教务处,将相应经费拨入我院科研专用帐户,并参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院内各单位之间合作课题及参加人员,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实行学院、系(部)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项目一律采取课题组长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工作负主要责任;系(部)负责对项目检查监督,并保证项目研究所需人力、物力、时间和所必需的有关条件;教务处负责全面管理和目标调控,并与系(部)共同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结题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对课题的领导与管理,督促课题按计划实施。学院每年集中检查两次,一般上半年在五月中旬至六月上旬,下半年在十月中旬至十一月上旬前,由教务处组织各单位进行。采取实地检查与会议检查相结合。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项目的按期完成情况;(2)项目研究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3)经费开支情况;(4)存在的问题、经验和建议;(5)下一步研究工作计划。
必要时教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每次集中检查前,课题组须填写项目进度情况表,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 在课题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单位可建议予以撤消或中止,报教务处审批。
一、实践证明,研究内容无新意或无实用价值。
二、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技术水平的同类研究成果。
三、课题组技术骨干发生变化,研究工作无法按原计划执行。
四、因其他因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者。
由于课题组人为因素致使计划执行不好,教务处有权撤消或中止该项目的实施,并及时上报下达任务的部门,作好剩余经费的处理工作。被中止或撤消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准申请新的项目。
第十八条 课题组每年应于十二月底前提交本项课题研究的年度报告,由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各系(部)每年应于十二月底之前向教务处提交一份本单位的科研工作总结,其中须简要概述本单位全年科研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并分析项目计划执行优劣的原因,由教务处汇总进行全院年度科研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学院允许课题组在研究工作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计划作适当调整;但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或因故中途撤消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由院长审批,报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组主要成员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离开该项目研究半年以上,要在教务处备案。离岗超过一年及擅自离岗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提出,报教务处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终止计划办理,终止项目已支费用,视具体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按一定比例予以赔偿。
主持人调出,要做好课题研究工作的交接,由课题组另外推选主持人,课题、经费及专用仪器设备不得带走。
第五章 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组必须按照申请书和合同书的规定时间,高质量的完成计划任务。各级课题根据计划下达部门的要求,认真填写结题报告,连同各种研究成果目录和有关材料、实物等一并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查后上报计划下达部门,其中院级课题必须发表出省级以上刊物的论文。
应用开发项目完成后,课题组要写出鉴定所必需的材料,由教务处审查后向有关部门汇报并申请鉴定。
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按规定进行标注,注明“****基金资助项目****”未标注的成果一律不得列入结题报告中。
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课题负责人须提前写出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原因和需延长的期限(最多一年),经系(部)主管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报分管院领导和计划下达部门审批。在项目延期的时间内,项目组成员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各级各类项目。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科研负责人应掌握本单位各级课题的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不能完成计划任务的,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追回所拨科研经费,该课题组主要成员(前三位)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并对所在单位申报的院级科研项目及经费进行限制。
第二十四条 对按期完成计划任务,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学院按有关规定给予课题组必要的奖励,并在下一年度的科研项目和经费分配时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颁布的此类规定同时废止。
200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