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毕业生派遣和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生源信息数据采集、报送程序,提高有关人员责任意识,避免人为原因造成的信息漏报、错报和误报,根据近两年山东省人事厅关于毕业生生源信息采集、报送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和各系参与毕业生生源信息采集、报送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毕业生生源信息是指学生毕业前,省人事厅要求学校按照统一格式采集、审核、上报的毕业生的各项基本信息,一般包括学校名称、学号、考生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专业、培养方式、生源所在地、学制、入学年份、出生日期、委培定向单位、委培定向单位所在地、备注、主修外语语种、扩展项等若干项目。其中,生源所在地是指毕业生的来源地,普通高职学生生源地为参加高考的县(市、区),对口高职、五年一贯制高职和普通中专学生生源地为父母户籍所在地。生源所在地还是学生毕业时就业报到证派遣地和毕业生档案发送地,升学和协议就业的毕业生除外。
第二章 毕业生生源信息采集、审核、报送
第四条 毕业生生源信息采集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十一月上旬,具体时间根据省人事厅通知确定。
第五条 毕业实习离校学生的生源信息采集,可以提前至学生实习前进行,各系提出书面申请,招生就业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毕业生生源信息采集工作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各系联合进行。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和审核、上报最终数据;教务处负责提供毕业生生源信息初始数据;各系负责与学生本人核对信息,生成最终数据并报至招生就业处。
第七条 在规定时间内,教务处负责以纸质和电子表格两种形式向招生就业处及各系提供当年全部毕业生以及往届因为参军、休学等原因产生的遗留生的各项信息,包括学生的学号、考生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专业、出生日期以及扩展项等信息,提供材料须经负责人签字、加盖教务处公章。
第八条 在规定时间内,各系负责在教务处提供的初始数据基础上,增加生源地项目,并组织学生逐个核对、确认各项信息,经学生本人签字后存档备查。各系不得随意增删初始数据中的学生名单,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教务处沟通解决。各系将学生核对后的信息重新整理,生成最终数据,以纸质和电子表格两种形式报送招生就业处,报送材料须经各系负责人签字、加盖各系公章。同时,各系负责使用“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本地版软件“山东高校毕业生信息采集系统”录入生源信息。
第九条 生源信息初始数据和最终数据具体要求与说明
学号:录入毕业生完整学号(学号的顺序将作为派遣时报到证的打印顺序)。
考生号:按照《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录入考生号,没有考生号的将准考证号录入该字段。
姓名:按照《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录入,其中姓名为两个字的,录入时中间不留空格。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是毕业生使用信息网的重要信息。没有身份证的毕业生,按照“毕业年份”+“学校代码”+“六位流水号”的原则进行填写,如“200743711000001”。
生源所在地:严格按照《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录入。其中对口高职、五年一贯制高职和普通中专学生生源地为学生父母户籍所在地,山东生源毕业生生源所在地具体到县(市、区),外省生源地具体到市。
备注:高职毕业生必须在备注栏中录入“高职”字样,除此以外,“备注”栏内不能录入其他任何信息。
扩展项:为了方便出错信息的人工审核,该字段应录入《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的顺序号。例如:某学生在招生录取表的第1本第23页第12行,录入格式为:01-023-12,其中01代表招生录取表卷号,023代表招生录取表的页码,12代表招生录取表每页中的行号,此外不能录入其它任何信息。
第十条 生源信息审核
生源信息录入后,招生就业处和各系利用“山东高校毕业生信息采集系统”中的“基本信息比对审核”功能,进行生源数据分级比对审核;比对审核未通过的,招生就业处组织各系人员在查验《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后强制比对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 生源信息上报
全部信息数据确认无误后,招生就业处负责将最终数据上报省人事厅。
第十二条 学籍变动的有关证明材料。
教务处负责提供学籍变动学生有关证明材料。凡本校内变动的,教务处直接出具证明;凡外校转入的,需出具省教育厅批件和原学校录取材料。五年制高职改中专毕业、提前毕业、休学、复学的,均需提供省教育厅批件及入学时的录取材料。
第三章 生源信息采集报送人员要求及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毕业生生源信息采集、报送有关人员主要由招生就业处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人员、教务处学籍科学籍管理人员和各系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人员共同组成。其中,各系生源信息采集报送人员一般即为各系“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分级账号管理员,负责毕业生“信息网”使用培训和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 参与生源信息采集、报送的人员应具备熟练使用计算机和网络的能力,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五条 参与生源信息采集、报送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培训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后的人员在一次生源信息采集、报送过程中,一般不得更换。
第十六条 毕业生生源信息采集、上报过程中应杜绝漏报、错报和误报现象的发生,否则将本着“谁出错、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毕业生生源信息采集、上报工作完成情况与各系就业工作考评(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和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评?。┘把г耗曛兆酆峡计拦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200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