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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习学生管理办法
  阅读:  发布时间: 2014-11-22  

 

  校外实习是高职教育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工学结合、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对大学生职业道德规范和素质养成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我院校外实习的学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校外实习学生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应职责

 

    (一)校外实习学生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制度。

    (二)学院成立校外实习学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部署实习学生管理工作。校外实习学生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及各系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处。校外实习学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学生科及团委办公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校外实习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建立实习基地辅导员制度。明确实习基地辅导员对校外实习学生的全过程管理职责(见附件1),负责实习基地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3、对实习基地进行不定期巡视,密切与各系及实习学生的联系,及时了解校外实习的动态,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协助解决。

  4、每年12月份定为走访慰问月,学院联合各系走访实习单位,慰问实习学生。

  5、做好校外实习的各项学生管理工作质量监控。

    (三)各系成立校外实习学生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校外实习学生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学生实习全过程的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校外实习前,各系要以专业为单位,编写校外实习学生手册(含实习方案),由各系印发每生一本。校外实习手册主要内容包括本管理办法、安全教育内容、各系分专业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和实习鉴定表。

  2、执行实习基地辅导员制度,为相对集中的实习基地指定实习基地辅导员,并对其进行管理。

  3、分专业设计、印发《实习日志》,由各系印发每生一本。

 

第二部分  校外实习学生管理

 

第一章  实习前期管理

  第一条  各系校外实习计划原则上要在学生外出实习的前一个学期末做好统筹安排,并分专业填写《实习生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报学生工作处。

  第二条  各系根据专业和行业不同特点与需求自行设计《实习协议书》、《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申请表》和《实习期间安全责任协议书》等相关文书。

  第三条  各系要在学生外出实习前开展实习岗前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与学生家长通报学生所在实习单位基本信息,由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在《实习期间安全责任协议书》上签字后交各系实习学生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四条  学生在外出实习前应交清学费、住宿费。无故欠费的学生,学院不予安排外出实习,不批准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申请。学生因病或有其它原因不能参加实习的,按学院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各系应在学生外出实习前两周到宿管中心集体办理退宿手续。保证公寓公共用品完好,如有损坏应按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赔偿;组织学生彻底打扫宿舍,经公寓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对未办理退宿手续产生的住宿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条  学生外出实习前要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告知学生家长,并根据专业特点确定体检不合格的学生能否参加实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的学生因疾病被实习单位退回的,相关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条  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前需填写《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实习,否则按旷课处理。自主联系实习学生确定实习单位后,各系同样要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书》,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自主联系的实习单位不能满足实习大纲要求又无理拒绝系实习安排的学生,视为旷课并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实习中期管理

  第八条  实习期间,各系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的管理办法,建立与实习单位及家长的沟通联系机制。

  第九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双重管理,在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和学院各项学生管理制度的同时,应严格遵守所在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单位工作安排。

  第十条  各系实习生管理要责任到人,要求每个学生的实习期间管理有相对应的直接责任人。各系要为集中实习的实习基地配备实习基地辅导员,分散实习的学生也应明确相应指导老师。实习基地辅导员和指导老师为校外实习学生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系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加强和实习学生的联系。实行校外实习学生季度检查制度,了解并解决实习学生在实习学习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二条  对相对集中实习的学生进行编组管理,设定实习小分队或实习小组进行集体管理,实习队长或组长负责协助跟班辅导员做好实习生日常管理,定期汇报实习情况,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要及时汇报;要求分散实习的学生每周向指导老师汇报实习情况。

  第十三条  实习期学生考勤以实习单位的考勤制度为主,患病、有事应持相关证明向所在系和实习单位请假。请假一天,应事先向实习基地辅导员或指导老师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报所在实习单位审批方可离岗;请假一天以上需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由系领导签字或加盖本系公章当面或传真交学生所在实习单位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假。

    原则上实习期间学生请事假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病假不得超过一周,如确因需要请假一周以上,各系应报学院实习管理办公室审批。

    请假时间超过实习期三分之一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可在下一个实习周期重新申请实习。

    学生实习期间的假期按所在企业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得擅自变换实习单位。如需变换,必须由该生书面提出申请,经各系与实习单位同意后方可变换。未经批准擅自变换实习单位,该实习鉴定视为无效;未经批准擅离实习岗位,视为旷课并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有补考或重修课程的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要提前向实习单位出示相关证明请假后在规定时间返校参加。

  第十六条  学生实习结束,按实习单位规定做好离岗准备,对实习期间的个人工作区域做好卫生清理工作;保证由实习单位配发的工作工具和用品完好,如有损坏应按规定赔偿,严格按照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和流程做好物品归还工作。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实习时间,应出示实习单位的有关证明,由各系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实习。

  第十八条  学生校外实习表现与学院推荐就业挂钩,对实习表现优秀的学生优先推荐就业;对在实习期间表现不好或被实习单位多次批评甚至纪律处分的学生,学院将中止该学生的实习环节,该学生回校接受纪律处分,学院暂不推荐实习,不予推荐就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其它违规违纪,依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实习后期管理

  第二十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应按实习计划按时上交有关实习材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在全院实习结束后开展实习工作总结和评优工作。对实习基地辅导员和指导老师进行考评,评选校外实习学生管理工作先进单位、优秀实习辅导员(指导老师)和优秀实习生并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做好实习工作材料收集、档案整理和宣传工作。

  第二十三条  此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5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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