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院部: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已经学校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6年5月5日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法设立,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师生在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学术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已经获得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校内外专兼职教师;或者已经获得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专兼职教师;或者学院聘请的特邀委员组成。
?。ㄒ唬┭跷被崛耸Φ庇胙г旱难Э啤⒆ㄒ瞪柚孟嗥ヅ?,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ǘ┑H窝г杭爸澳懿棵诺痴斓贾拔竦奈?,不能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三)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ㄋ模┭г嚎梢愿菪枰盖胄M庾一蛳喙胤矫娲?,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机构设置及选拔程序:
?。ㄒ唬┲魅挝?名。一般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ǘ└敝魅挝?~4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ㄈ┪?~12名。
1.院内教师遵循本人申请,全院教师公开选拔制度;
2.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聘请。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专门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宜。
?。ㄒ唬┟厥槌?名。由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实行院长提名制。
(二)秘书3~5名。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实行全员推荐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审定聘任,实行任期制,聘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学院根据专业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
?。ㄒ唬┍匦胗祷さ车牧斓?,严格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立足学院发展全局,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
?。ǘ┚哂薪仙畹难踉煲?、学风务实,熟悉所在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全院的学术动态,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三)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德行兼备,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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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蛏硖?、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ㄈ┑∮诼男兄霸鸹蛘呶シ次币逦竦?;
?。ㄋ模┯形シ?、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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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ㄒ唬┭г合铝惺挛窬霾咔?,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院教师队伍及专业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3.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4.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5.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委员会分会章程;
6.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ǘ┭г菏凳┮韵率孪?,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ㄈ┭г鹤龀鱿铝芯霾咔?,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学术委员会议事章程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学术委员会内部不应公开的内容扩散出去。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2/3委员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