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实现精准资助,依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见》(鲁教财字〔2017〕5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班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注意尊重?;ぱ鋈耍彝ィ┮降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年级(或专业、班级)民主评议、系部认定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的 “四级”认定工作机制。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成立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成员,全面领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审批和确定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终名单和档次。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包括认定工作的启动布置、过程的组织管理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审核备案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任组长、团总支负责人、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材料收集、审核认定,确定本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和档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资料。
第九条 各系部以班级、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困难学生初步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本班级、年级或专业任课教师1-2名,学生代表(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人数视班级、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子在校生。我校参照学生生源地和学校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标准、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统筹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四章 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1.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A.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生活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B.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2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C.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困难学生”
A.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B.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C.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D.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A.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B.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C.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D.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E.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
F.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G.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H.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重大突发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者;
2.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3.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4.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5.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6.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7.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五章 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布置并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包括提前通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过程。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前,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实地拍摄家庭住所和家人合影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向所在班级提交,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六条 各系部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档次认定,报系部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 系部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系部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设定投诉电话、书面等有效方式向学院提出质疑。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仍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书面等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635-8334823,学校纪委0635-837502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箱lczyjsxy@126.com
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议申请报学生工作部复议,并于接到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条 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对全院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审核、检查,审批确定最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档次。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困难学生的认定是为了更好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前期重要工作。学院各项困难资助的评定必须是在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范围内评选。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注意?;ど昵牒腿隙ㄑ胶妥宰鹦?,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学院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接受学院纪委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聊职院学字〔2011〕10号同时废止?! ?/span>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一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