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科学评审和规范管理,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山东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审条件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山东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设立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山东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设立省政府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俭朴节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专业内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省政府奖学金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专业内位于前15%(含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5%,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CPCI、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排名范围按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解下达到的最终一级单位确定。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竦霉一蚴≌毖Ы鸬募彝ゾ美蜒梢酝鄙昵氩⒒竦霉抑Ы穑荒芡被竦美窘毖Ы?。
第二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每年7月底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市财政局。8月底前,省教育厅和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将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九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程序: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 —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1-1)或《( — 学年)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1-2)。经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任组长、团总支负责人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评定工作小组审查,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向本学院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立以学生工作部部长为组长,系部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各系部团总支负责人、学生代表为成员的高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3.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
4.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由各系部组织统一填写《( —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1-1)或《( — 学年)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和《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并加盖系部公章,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报送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电子表格一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信息,加盖学校公章,10月25日前上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汇总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省教育厅成立高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省级评审委员会对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省级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国家奖学金省级评审结果和省政府奖学金终审结果,并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12月31日前,根据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由学院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通过银行卡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精心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评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和我校有关文件执行,坚决杜绝评审标准过于宽松,评审把关不严,材料填报不符合要求等现象,明确责任追究,建立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管机制。
第十四条 畅通反映问题渠道,在教学楼门厅显著位置张贴公布各系部电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0635-8334823,纪委电话0635-8375026,公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箱lczyjsxy@126.com等,保证问题反馈渠道畅通。
第十五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各项规定,对各种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以及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与本修订办法不符的,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一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