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不断深化和人才培养多元化的新形势,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建立有效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遇不可抗力外,未经请假或假满逾期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两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证明,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按休学办理?;丶一蚧卦ノ恢瘟?,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痊愈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准时报到。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学生须按学校缴费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后,方能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或超过请假期限两周以上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和勤工助学,经校长批准后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须在复学后一周内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 学生注册在学校教务处办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 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制三年的专科专业,修业年限为二年至五年,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等均包含在修业年限内。学生毕业时学制以标准学制年限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标准学制制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大学二年级末向所在教学院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者,学校批准后列入毕业生计划。
第三章 学 分
第八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也是课程难易程度和学习时间的一种量化指标。学生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必修课程成绩计学分、绩点和平均绩点,选修课只计学分。
必修课程中考试课(包括理论课、实验实训课等)每(16~18)学时为1学分。
选修课程每(16)学时为1学分。
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军训、社会实践等)每1教学周计1学分(其中毕业实习、技能考核等考核环节及格,才能获得学分)。
第九条 各专业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应修读的基本学分数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己撕细窦椿竦酶每纬痰难Х?。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按五级制或二级制。
课程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或见习、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30%~50%。经学校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可按所批准的考核办法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 绩点与平均绩点的计算
1.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以60分为1.0个绩点,每增加1分增加0.1个绩点。60分以下为0。
五级制考核的课程所对应的绩点分别是:优秀为4个绩点,良好为3个绩点,中等为2个绩点,及格为1个绩点,不及格为0。
二级制考核的课程所对应的绩点分别是:合格为2个绩点,不合格为0。
2.平均绩点计算方法
(1)先将考核成绩转化为成绩绩点数,然后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为课程的学分绩点。
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课程的成绩绩点
(2)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的学分数,即为该生同期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学期、学年、教学阶段或全教育过程的平均绩点均可采用上述公式计算。
第十三条 凡一门课程跨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四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按各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除按标准缴纳重修费外,所需其它经费学生自理。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应重修。因疾病或身体缺陷不能参加体育、军训课程者,经本人申请,校医院鉴定,所在教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旷考、拒交试卷或考核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蹩颊咝柚匦薷妹趴纬?。考核舞弊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某些课程的计划学时发生变化,导致重修课程的学分与原计划不一致时,其获得的学分仍按原学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课外及第二课堂活动学分规定。
1.范围:课外及第二课堂活动是指在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之外,在教师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所进行的有意义的科研和实践活动,其主要形式包括:
?。?span lang="EN-US">1)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课程内容相关的专题讨论、学术报告会、读书报告会、演讲会等活动,学生能积极参与,并写出较高水平的书面总结报告,经指导教师考核合格,每项活动每生可获得1学分。学生最多可获得2个该类学分。
?。?span lang="EN-US">2)学生参加教师的科研课题或课外科技活动小组,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务,并撰写文献综述、调查报告、研究论文、实验设计等,经指导教师考核合格,每项活动每生可获得1~2个学分,每生最多可获得2个该类学分。
2.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须完成的实践环节(包括社会调查报告、课程论文、毕业论文等)内容,不能作为课外和第二课堂活动取得学分。
3.学生获得课外和第二课堂活动学分,必须提交相关原始材料和指导教师对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与完成情况及水平等方面综合评价,经所在教学院部审核,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第十九条 学生创新学分的规定
1.范围:学生创新学分主要包括:
?。?span lang="EN-US">1)参加国家、省级知识、技能竞赛并获奖者,根据获奖等级可获得1~3学分;
?。?span lang="EN-US">2)在正式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较高质量作品者可获得1~3学分;
?。?span lang="EN-US">3)取得校级及以上各种小发明、小创造成果者可获得1~3学分;
?。?span lang="EN-US">4)经鉴定独立完成各种实验设计者可获得1~2学分;
?。?span lang="EN-US">5)参加教科研课题并取得一定教科研成果者可获 1~3学分。
2.学生创新学分须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推荐,所在教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获得。
第二十条 取消考试资格。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1.实验、见习、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实践课总学时的1/6者;
2.技能考试不及格者;
3.因病、事假缺课以及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者;
4.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缓考
1.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者,可以申请缓考:
(1)因病住院(包括急诊留察)或传染病隔离者;
(2)因公事(参加重大赛事、会议等)外出者。
2.缓考的审批手续及缓考安排:申请者应于考前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经学生所在教学院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缓考课程考核与该课程重修考核同时进行。但必须按规定缴纳缓考费?;嚎汲杉ㄒ允导史质窃?。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嚎疾患案裾呖芍匦抟淮?。
第五章 选修、重修、免修
第二十二条 选修
1.实行人才培养方案指导下的完全学分制。
2.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每学期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因重修课程太多而与本学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必修课冲突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开课教研室同意,经教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推迟重修课修读。
第二十三条 重修
1.重修范围:
?。?span lang="EN-US">1)凡重考不合格或旷考的所有修读课程,一律缴费重修。重修次数不限,但每次均需办理重修手续;
(2)学生对某些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缴费重修,但仅限一次。其成绩按其取得的最高分记载;
?。?span lang="EN-US">3)有技能考核的课程重修,原技能考核部分及格的,则理论部分重修;原技能考核部分不及格的,则理论部分与技能考核部分一并重修;
?。?span lang="EN-US">4)课程考核作弊者,原则上不准重修。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教学院部推荐,经教务处批准可缴费重修一次。重修成绩在60分以上者,仍按60分计。
2.重修方式
?。?span lang="EN-US">1)跟班重修:考核不及格重修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span lang="EN-US">2)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者,由教务处统一组班,由开课教研室在相应下一学年集中组班重修;
?。?span lang="EN-US">3)辅导自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不足30人或与其他选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者,经教务处批准,可采取教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
3.重修办理程序
(1)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重修学生须填写《重修申请单》,到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办理重修注册手续,并持《重修通知单》到财务科缴纳重修费。未缴纳重修费的学生不允许参加重修。
?。?span lang="EN-US">2)教务处在开学后三周内,将重修教学任务下达到有关教学院部,由教学院部组织开课教研室具体安排重修。组班重修的上课时间及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采取辅导自修的辅导时间、地点,由辅导教师与重修学生协商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4.重修课程的考核
?。?span lang="EN-US">1)跟班重修的学生,参加听课班级同堂同卷考试;
?。?span lang="EN-US">2)组班重修和辅导自修的课程考核,课程结束时按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单独命题,组织考试。重修考核与正??际酝滞担坏萌我饨档湍讯?;
?。?span lang="EN-US">3)重修课程考核时,重修学生如因外出实习等原因无法参加考核,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4)重修成绩按重修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在学生成绩总表中不注明“重修”字样。多次重修的成绩,取最高分记入成绩册。
第二十四条 免修
1.允许学习成绩优秀(各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4.0)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
2.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时,须在每学期末选课时间前,向开课教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以及综述等材料,经开课教研室、教学院部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下学期的免修考核。免修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80分以下者,该门课程不得免修。同一门课程只准申请免修一次。
3.以下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span lang="EN-US">1)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特殊学生除外)、实验课或含有见习、实习的课程;
?。?span lang="EN-US">2)实习、见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六章 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五条 严格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做到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准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教育环节的考勤由班长与任课教师共同负责。凡未事先请假或超过准假期限者,一律按实际教学学时计算其旷课时间。入学教育、毕业及就业指导教育、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军训及实习等环节每天按7学时计算。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事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须持本校校医院证明。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2周以上必须到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准假单位销假。如期满仍不能返校(或实习单位)学习(实习),应办理相应的续假(或休学)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七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本校校医院诊断,须??沃瘟苹蛐菅家谎谧苎钡娜种灰陨险撸?/span>
2.由校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传染性疾病需隔离治疗者;
3.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4.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休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教学院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一经得到批准休学,应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学生休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受学校提供的贷学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费用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5. 因特殊原因须继续休学者,学生应向其所在教学院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但休学累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三条 复学
1.因伤、病休学学生须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证明书,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原所在教学院部提出复学申请。由原所在教学院部根据学生所在地政府出具的休学期间的政治表现鉴定对其进行政治复查。复查合格并经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复学。复学后编入原所在教学院部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或未申请续休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2.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3.经学校动员,因非传染类病应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本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4.经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结核等疾病者;
5.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6.学生一学期所修读课程(含重修)经考核后,所得学分不足本学期所修读(含重修)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
7.经毕业前补修学分考试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达3门或3门以上者;
8.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10.本人申请自愿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11.参加在校各种考试作弊次数超过两次者。
12.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按规定所做的退学处理不以处分论。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户口由学校户口管理部门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办理;
2.经诊断为精神病、癫痫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ê馔馍瞬校┱?,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接回;
3.退学者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情况核发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学生退学有关费用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
1. 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4.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并符合省教育厅有关转学、转专业规定者,可允许转学、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地域性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学校复查确认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的或无法在本校原录取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或本校其他教学院部相关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因专业停招或改招,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学、转专业无法学习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转专业:
1.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
2.应作退学、休学等学籍处理者不予转学;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不予转学、转专业;
4.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无正当理由者不予转学、转专业;
6. 其他不符合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教学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待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经我校推荐,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函同拟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入学校所在?。ㄊ?、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抄报我省教育主管部门和我校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的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4.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十章 学生半工半读
第四十三条 半工半读的条件
申请半工半读的学生应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入学满1个学期以上,年龄满18周岁,有正式工作单位而非从事临时性工作。
第四十四条 半工半读的程序和办法
由学生写出个人申请,填写《半工半读审批表》,与所在教学院部签订《在校学生半工半读安全协议书》、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半工半读手续。
第四十五条 半工半读学生档案材料的备存
1.批准半工半读的在校生,其相关档案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存档备查,一份由学生所在教学院部建档。
2.备存档案材料包括:个人申请、《半工半读审批表》、学生和所在教学院部签订的《在校学生半工半读安全协议书》、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第四十六条 半工半读学生的管理
1.半工半读学生的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其他管理工作由相应教学院部负责。半工半读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必须达到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按本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考试,成绩标准和全日制学生一致;学校及有关教学院部认为学生必须参加的重大活动,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参加。
2.半工半读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半工半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应立即申请恢复全日制在校学习形式。半工半读期间违纪的,按学校、单位有关规定处理;被劳教、判刑的,取消学籍。
第四十七条 半工半读学生退学
在校生半工半读后要求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学手续,取消学籍。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必须进行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诸方面,程序包括个人鉴定、班级鉴定、学校鉴定。
第四十九条 对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按时注册的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及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毕业鉴定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如在校学习已满标准学制期限,但尚未修满所规定学分(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者,可延长学习期限(最长两年)。在延长学习期限内达到毕业资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在标准学制或延长学习的最后期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1.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及必修环节学分已修满,选修课学分未修满,但达到所规定学分的90%(含90%)以上者;
2.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选修课学分已修满,必修课学分尚未修满,但达到规定学分的95%(含95%)以上者;
3.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均未修满,但所修总学分已达规定总学分的98%(含98%)以上者;
4.公共体育课未取得规定学分者(特殊学生除外);
5.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者;
6.公选课学分未达到4学分者;
7.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成绩不合格,总学分已达到毕业所需学分。
第五十二条 肄业证书的发放
没有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在校学习两年(三年制高职)、一年(两年制高职)、三年(五年一贯制高职)以上,或经考试考核所学过的课程80%已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被学??Ъ蚶樟钔搜б约拔淳E忌米岳胄U?,不发任何形式学业证书。
第十二章 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
第五十四条 应征入伍学生的条件
应征入伍学生应为我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五十五条 入伍学生保留学籍和复学的审批程序
1.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出具学生入伍政审时需要的在校生学籍证明。被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7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2.申请保留学籍的,应对入伍期间采取的学习方式做出选择(自学或复学),并填写《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审批表》,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3.入伍学生服役期满后一年内,应持退伍有关证明材料及个人复学申请立即回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将及时给予复学。
4.服役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可以立即回校申请复学。
第五十六条 学业完成方式
1.被批准保留学籍的入伍学生,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并按时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也可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后由学校邮寄试卷在部队进行考试,但省级统考课、实训教学环节和毕业答辩等需在学校进行。选择自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教学院部负责邮寄试卷,学生将试卷寄回后由任课教师阅卷并按照教务处要求报送成绩。修完规定课程或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2. 被批准保留学籍的入伍学生,不具备自学和考试条件的,学校按休学规定处理。退役后7个工作日内,持退伍证件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修完规定课程或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3.大学三年级学生参军入伍,入伍学生所在教学院部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大学二年级和一年级学生参军入伍,教务处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对入伍学生做好学籍异动工作,待学生复员后,到校复学,其学习课程及毕业证办理均跟随复学后的年级办理。
4.被批准保留学籍的入伍学生,应与所在教学院部签订《聊城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完成学业协议书》一式两份,学生所在教学院部和教务处分别存档。
第五十七条 入伍保留学籍学生档案材料的备存
在校生批准入伍后,批准兵役机关将其档案材料一式两份交学校,其中一份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存档备查,一份报省教育厅备案。备存档案材料应包括:《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申请》、《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推荐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
第五十八条 取消学籍
1.入伍学生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劳教、判刑的,取消学籍。
2.入伍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一年内不申请复学的,取消学籍。
第五十九条 管理
入伍学生保留学籍、复学(自学)以及入伍学生的考试工作由学生原所在教学院部和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